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3-0033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8-02
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2  浏览次数:-

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3〕37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即日起至10月15日期间开展全市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和比例

  本次抽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本次对全市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对以下重点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其中,公安刑事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另行部署办理,不列入本次抽查范围。

  二、工作任务安排

  (一)实施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并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证书。3.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4.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取证, 依法依规处理后,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移送线索予以依法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结果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检(监)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虚假证明文件罪或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上述移送文件及处置结果同步抄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二)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

  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文等相关要求,依法处罚并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逐级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证书。

  涉及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办运〔2020〕67号文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三)实施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质量、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由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抽查工作安排

  (一)开展机构自查自纠,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为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前期市市场监管局已通知全市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在本次监督抽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需依法予以处理。

  (二)实施差异化抽查,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此次抽查根据行业特点、信用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名单,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并通过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系统下发,请各部门及时登录抽查工作系统认领抽查任务。认领任务后,各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3)实施检查。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三)及时公示抽查结果,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改正)移交稽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此次监督抽查工作采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分局要加强协同、加强信息互通和监管协作,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安排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各市场监管分局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各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及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各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

  (四)加强信息报送。

  1.请市场监管分局于8月4日前将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络员信息表(附件6)报送至ftp://10.12.1.47-认监科-2023-全市检验检测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联络员名单”。

  2.各市场监管分局实施过程中,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3),抽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填报《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4)和《2023年度东莞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述表格(其中附件3报送扫描件)请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局汇总(报送途径:ftp://10.12.1.47-认监科-2023-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材料报送-对应的镇街分局文件夹)。其他部门分局按照各自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材料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局:叶凤玲,23102910,杨志坚,23109798;

  市公安局:陈汝河,23081162;

  市生态环境局:陈建波,23391096,诸振兵,23391200;

  市交通运输局:邓德贤,22002265,翟志锋,22002267。


  附件1:监测安检移送告知书.docx

  附件2: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

  附件3: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docx

  附件4: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docx

  附件5:2023年度东莞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6:各市场监管分局联络员信息表.docx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