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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6-0009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4-01
名称: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市监规〔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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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2  浏览次数:-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分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技术机构: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销售违法

改装电动自行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严厉打击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申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相应资金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并指导镇街(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销售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销售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销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

  (三)销售改装速度装置并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销售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第七条  获得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或犯罪线索,并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对象违法销售的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对同一事项已提出投诉、举报,且投诉的赔偿诉求得到满足的;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在一个月内,针对不同主体提起的举报次数超过5次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根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查证的确凿程度和配合情况,分为三类奖励等级:

  A类: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B类: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不能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C类:除A类、B类之外,其他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据,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或者部分相符的。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A类奖励等级的,按200元给予奖励。

  (二)属于B类奖励等级的,按150元给予奖励。

  (三)属于C类奖励等级的,按100元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核查处理结果,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权申请举报奖励及申请奖励金所需材料。

  (二)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奖励的原因和结果。

  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无效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可申请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申请奖励金。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奖励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并同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统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并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举报奖励档案。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励金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5日。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标准的举报,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奖励。

  附件:1、举报奖励申请表 .docx

  附件:2、举报奖励审批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