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监管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械〔2022〕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管职能,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购、使用、储存进口医疗器械(含原材料、相关生产物品)过程中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管理等工作,在前期第一轮排查基础上开展第二轮涉进口医疗器械排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排查自2022年1月15日以来是否曾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含原材料、相关生产物品)。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填报《涉进口医疗器械原材料及相关生产物品排查表》(附件1),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1扫描件发送至医疗器械科生产组电子邮箱376728293@qq.com,附件1原件于2月20日前快递至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科;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经营(含同时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企业填报《涉进口医疗器械经营排查表》(附件2),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2扫描件发送至医疗器械科经营组电子邮箱437984127@qq.com,附件2原件于2月20日前快递至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科。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排查工作由各市场监管分局部署落实。
四、各生产经营企业如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采购、储存、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原材料及相关生产物品的行为,应主动向属地镇街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致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一封信》的要求落实涉进口医疗器械、原材料和相关生产物品疫情防控措施。
生产环节联系人及电话:庄树贤、顾小兵,22333781
经营环节联系人及电话:赵上峰、李兰英,23109821、22333780
医疗器械科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2号1号楼402室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