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2〕6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 2022年度我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报
(一)申报受理部门
我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东莞市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具体受理、审核、收件、评审服务工作委托广东东莞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担。
(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2月6日至3月17日(以工作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准),纸质申报材料审核受理时间为2023年2月6日至4月17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报条件
1. 中初级职称评审的个人申报条件:
(1)在我市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医疗机构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专业具体参照《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2)申报单位原则上与申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致。
(3)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中关于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数量和学术成果数量的要求。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5)申报中级职称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需参加公需课时继续教育的,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网址: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完成;需参加药学专业课时继续教育的,可登录“东莞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网址:http://www.dgyypx.com)完成。
2.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个人申报条件:
(1)在我市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医疗机构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专业具体参照《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2)申报单位原则上与申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致。
(3)符合粤人社规〔2020〕33号文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个人申报分为线上申报和线下提交纸质材料两个环节。
1. 申报途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报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需经用人单位盖章同意后报送;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报送。
2. 申报流程。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 系统(https://dghrss.dg.gov.cn/jsrc/login2.jsp)进行申报,并按规定程序(附件3)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经线上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逾期申报或申报后未按要求修改并于3天内重新提交送审的,将视为放弃参评。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申报效率,避免扎堆申报,今年纸质资料的提交需在收到系统短信通知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东莞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进行预约办理,预约成功后方可到现场提交资料,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地址为: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0楼,联系电话为:0769-22102077、22100061。
3. 申报材料。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附件4、附件5)。职称评审的所有申报表格以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中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原则上要求有跟申报或考核认定职称工作经历相同的单位连续近半年以上社保缴交记录。仅进行网上申报但没有按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 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式。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月31日。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审核
(一)单位审核。
1. 单位审核分为线上审核和纸质材料审核两个环节。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放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送评委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评审申报表七)》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4.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对同意推荐参评的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以下四处由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第13页“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栏,《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表七)》“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栏,《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表八)》“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论”栏。
(二)培训中心受理审核。
培训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没有使用规定表格;③不符合填写规范;④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⑤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⑥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 号)规定收取:初级职称评审费 280 元/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费 28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费 450 元/人。不论评委会评审(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四、评审
(一)评审安排与时间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经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培训中心受理审核和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等程序后,进入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环节。我市2022年度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
(二)答辩
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申报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并依据实际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申报材料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应参加答辩情况的人员,评委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其参加答辩;未被抽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亦可主动提出参加答辩的申请,经同意后参加答辩。答辩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人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和学术成果以及本行业本专业应知应会知识展开。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评委会办公室将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3天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五、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的相关材料。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六、其他有关要求与政策
(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的精神,自2020年9月1月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改为由用人单位考核评议通过后报职称评委会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评委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对来粤前在省外或中央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应按要求在我省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二)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五)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六)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件研究制定期间,已通过评审、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仍可按照粤人社规〔2020〕33 号文件有关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渠道参加认定。
(七)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职称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个系列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职称。
(八)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职称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职称。
(九)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2〕17号)(附件7)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2〕18号)(附件8),符合条件的中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可申领综合补贴。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2022年度我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pdf
附件2: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7: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8: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9:关于2022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doc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联系人:张小娟、赖恬,联系电话:22102077、22100061)